一、取保候審係咩?
「取保候審」成日畀人譯做「保釋(bail)」,但其實佢並唔係普通法嗰種保釋。喺內地《刑事訴訟法》入面,取保候審係一種強制措施——即係畀犯罪嫌疑人/被告人喺偵查、起訴同審判期間,暫時以自由身「候審」,唔使收押。但前提係要搵到保證人或者交保證金,同時要遵守一系列法定義務。
最緊要一點:取保候審絕對唔等於無罪釋放。案件會繼續行,只係人先放返出嚟。取保期間最長十二個月(第79條),如果違反規定,隨時會被收返去羈押。講得簡單啲,佢係由羈押轉為「附條件釋放」嘅強制措施,而唔係話你冇做過嘢。
二、邊啲人符合資格?(第67條)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67條列明四種可以取保候審嘅情形。留意法例用字係「可以」——即係有裁量權:就算形式上符合資格,都唔代表一定放你。申請要說服決定機關。
📜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67條(2018修正)
「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審:(一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(二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(三)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(四)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。」
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
即係大概率判管制、拘役,或者淨係判附加刑嘅輕案——收押反而過重。
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,但唔會構成社會危險
證券犯罪案件最常用呢一條。「社會危險性」嘅評估就係成個取保申請嘅攻防主戰場。
患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、懷孕或哺乳
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以及懷孕或哺乳緊自己嬰兒嘅婦女——同樣要符合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」。
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
羈押期屆滿但案未辦完,為咗避免超期羈押,就一定要轉為取保候審。
三、保證人定保證金?(第68條)
第68條規定:決定取保候審,應責令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——兩者揀一個,唔可以同時用。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。2022年兩高兩部《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公通字〔2022〕25號)再確認:同一人唔可以同時用保證人加保證金;未成年人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。
第69條訂明保證人要符合四項條件:(1)同本案無牽連;(2)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;(3)享有政治權利、人身自由未受限制;(4)有固定住處和收入。第70條訂明保證人要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第71條,發現違規要即時向執行機關報告;無履行保證義務可以罰款。內地有穩定嘅屋企人或僱主做保證人,通常最有說服力。
第72條訂明金額由決定機關綜合考慮訴訟需要、被取保候審人嘅社會危險性、案件性質情節、可能判處刑罰輕重、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。按2022年規定,起點係人民幣一千元(未成年五百元)。取保期間冇違反規定,結束時會退還(第73條)。
四、釋放期間嘅義務(第71條)
📜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1條——被取保候審人義務
「(一)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、縣;(二)住址、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,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;(三)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;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;(五)不得毀滅、偽造證據或者串供。」
機關仲可以按案情加一項或者幾項附加義務——例如唔准進入特定場所、唔准同特定人員見面或通信、唔准從事特定活動,以及交出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同駕駛證。對海外、港澳台居民嚟講,呢個「交證件」條件往往就係取保安排嘅關鍵。
違反規定後果唔細。按第71條,已交保證金嘅會被沒收部分或全部,仲可以責令具結悔過、重新交納保證金、提出保證人,或者改為監視居住、予以逮捕。違反取保規定而要逮捕嘅,可以先行拘留。
五、點樣申請?(申請時機、向邊個申請、律師角色)
邊個可以申請。按第97條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或者辯護人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;機關收到申請後三日內要答覆。
向邊個申請。偵查階段向辦案公安申請;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;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。案件一路行,決定機關會換,所以每個階段都可以重新遞申請。
時機最緊要。最關鍵係拘留到批准逮捕之間嗰段時間。拘留之後,偵查機關要提請批准逮捕,檢察院收到申請後七日內決定。如果律師喺頭幾日就介入——趁案情未定型——爭取釋放嘅空間會大好多,等到開庭先嚟就遲喇。
律師做咩。取保申請係一份有證據支持嘅書面文件。律師會列明第67條資格、論證「無社會危險性」、附上穩定住址、工作、家庭、健康、願意配合嘅證據,並提出附加條件——更高保證金、交出旅遊證件、限制活動——去回應機關嘅顧慮。喺證券案件入面,律師仲要針對下邊講到嘅案件風險逐點回應。
六、證券犯罪案件嘅實務考量
大部分證券犯罪——內幕交易、操縱市場、財務造假、欺詐發行——都係非暴力、白領犯罪。呢一點一般係有利因素:第67條第(二)項嘅核心問題係「釋放出嚟會唔會危害社會」,一個冇案底、冇暴力傾向嘅被告,起步點唔差。
不過證券案件經常有不利因素。偵查機關會指出涉案金額大、跨區域/跨市場運作、電子證據多而容易篡改,以及同案人串供、干擾證人嘅風險。如果被告有跨境資金、資產或住址——港澳台或海外背景嘅案件好常見——「走佬風險」就會成為主導,交出旅遊證件嘅條件好可能加落去。
喺實務上有咩幫到手:一早配合調查、口供真實一致;保存好證據,消除「毀滅證據」嘅疑慮;證明內地有穩定住處同家庭;白紙黑字承諾遵守全部義務;有需要就提高保證金、交出旅遊證件。一個同時識得刑事程序同證券證據嘅律師,可以實質提升取保成功率——仲可以透過談判,用條件去化解決定機關嘅具體顧慮。
涉案金額大、跨區域/跨市場操作、電子證據容易刪改、資產喺境外——呢啲都係偵查機關反對取保嘅常見理由。申請書同同辦案人員傾偈嗰陣,一定要正面回應。
七、被拒點算?
被拒絕唔等於冇得救。以下幾條路都仲行得通:
-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(第97條)——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申請;機關三日內答覆,拒絕要講理由。
- 羈押必要性審查(第95條)——逮捕之後,檢察院仲要繼續審查羈押有冇必要;如果唔需要繼續羈押,會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。一份有證據嘅申請,可以將拒絕變成釋放。
- 下一個階段重新申請——案件由偵查轉到審查起訴或者審判,決定機關唔同咗,事實亦可能變咗,隨時可以再遞。
- 提出新條件——如果拒絕係因為走佬風險或社會危險性,提高保證金、搵個可靠保證人、或者交出旅遊證件,可以直接回應佢講嘅理由。
拒絕通知通常會寫明理由。律師嘅工作就係用證據逐點反駁,合適嘅時候仲可以同辦案人員傾條件——好多時第二次申請就成功。
八、常見問題 FAQ
答:唔係。取保候審係內地《刑事訴訟法》下嘅一種強制措施,案件會繼續行,唔係無罪,亦唔會結束案件。內地冇保釋聆訊呢樣嘢,由機關書面決定。
答:金額由決定機關按第72條綜合考慮訴訟需要、社會危險性、案件性質情節、可能判處刑罰輕重、經濟狀況等因素定。按2022年規定,起點係人民幣一千元(未成年五百元)。冇違反規定嘅話,取保結束時會退還。
答:原則上可以,法例冇限住淨係內地居民先得。不過實際上,跨境背景會令偵查機關覺得你有走佬風險,可能要求交出護照/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,再附加其他條件。有經驗嘅律師會直接回應呢啲顧慮,通常會提議提高保證金。
答:按第71條,已交保證金嘅會被沒收部分或全部,仲可以責令具結悔過、重新交納保證金、提出保證人,或者改為監視居住、予以逮捕。違規而要逮捕嘅,可以先行拘留。
答:唔係。取保候審只係變更強制措施,偵查、起訴、審判都會繼續,最終一樣可能被判刑。取保期間最長12個月。